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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 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1、3的标准;
(二)建立相应的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 适任培训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
(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
(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名册上填妥“基本安全”和“救生艇筏”培训班的期次以及每人的《培训证明》编号。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将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纳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接受海事机构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并对培训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当需要变更培训计划时,应经过海事机构同意。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受训学员在训练中的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做好受训人员的考勤工作,缺课累计超过15天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及时补充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保证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申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专业培训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由海事机构按有关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培训证明》(见附录5)。
第十五条 完成培训的学员,凭《培训证明》和《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向海事机构申请《船员服务簿》。
第四章 适任证书的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 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可在结业前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评估和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办理报名手续,并向海事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
(四)《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五)完成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证明》。
海事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考试《证》(应包括学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单位、申考航区与专业等)。
第十七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按“97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水手、机工专业的在校生可向海事机构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申请手续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并提交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九条 经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全部合格的人员,由海事机构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见附录6)取得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相应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经认可适用“97规则”的航海院校毕业生,其在校适任培训计划应满足值班水手(机工)培训并达到附录2、4培训纲要的要求,经海事机构核准,可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成绩合格者可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但这些人员应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适任考试、评估不合格的人员可在三年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原海事机构申请补考(评)。考试(评估)全部科目均不及格者无补考(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申请参加规定的考试、评估(含补考、评)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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